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523号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2TX49D。
法定代表人:林清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卡迪侬皮具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禾塘光新村四巷**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E9AH35。
经营者:王红英,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卡迪侬皮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卡迪侬皮具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依法向其退还1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