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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玥琪与蒋国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11民初46号
案件名称戚玥琪与蒋国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戚玥琪;蒋国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初46号 原告:戚玥琪,女,199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国利,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剑钊,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琼燕,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戚玥琪与被告蒋国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戚玥琪与被告蒋国利自愿达成协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戚玥琪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戚玥琪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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