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695号原告:沈志军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冠,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勇,住四川省泸州市。
被告:孙自涛,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沈志军与被告周勇、孙自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志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沈志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