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49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澧县大堰垱镇金豹家电城,住所地湖南省澧县大堰垱镇西街居委会(七彩圆超市旁)。
经营者:戴晓珍,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澧县大堰垱镇金豹家电城因与被上诉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知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澧县大堰垱镇金豹家电城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澧县大堰垱镇金豹家电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澧县大堰垱镇金豹家电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澧县大堰垱镇金豹家电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