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1958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乐加宜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7MA51WKQW35。
经营者:欧佳,男,汉族,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狮桥村4组34号,公民身份号码500************739。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乐加宜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