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246号 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春天花园6幢1单元1102号。
法定代表人:徐欲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澜钟箱包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新城和道国际辅料城一期B三街86号。
经营者:孙增云。
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澜钟箱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