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395号原告: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1、4楼之1。
投资人:张友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淑萍,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伟铬,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光丽海照明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卡。
经营者:郭晓春。
原告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光丽海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日立案。
经查,原告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