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096号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胡红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彬,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楷,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霍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大道周溪澎洞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1。
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霍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460元,并于同年*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0元,减半收取计30.75元,由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