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14367号原告:余建军,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波,广东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先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燕,女,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前海新富创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愉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建军诉被告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新富创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韩 光 明人民陪审员 肖 丽 英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庄晓民(代)书 记 员 霍 丽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