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余建军与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新富创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4民初14367号
案件名称余建军与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新富创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建军;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新富创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14367号原告:余建军,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波,广东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先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燕,女,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前海新富创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愉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建军诉被告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新富创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韩  光  明人民陪审员 肖  丽  英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庄晓民(代)书 记 员 霍    丽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