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636号 原告:株式会社納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丽娟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腾龙路78、80号。
经营者:陈丽。
被告:双流区蒜苗千色美妆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成双大道南段986号31栋附103、104号。
经营者:刘利。
原告株式会社納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双流丽娟化妆品店、双流区蒜苗千色美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納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流丽娟化妆品店、双流区蒜苗千色美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納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納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