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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镇与美太芭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盛为服装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2执异125号
案件名称孙镇与美太芭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盛为服装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太芭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盛为服装有限公司;孙镇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02执异125号申请执行人:美太芭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DAVIDANTHONYWRIGHT,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后武,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盛为服装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孙镇,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孙镇(ZHENSUN),1966年3月18日生,男,加拿大籍,证件号码PCANBA484269,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美太芭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太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盛为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为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盛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美太公司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孙镇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美太公司与盛为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19)苏0102民初1259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以下协议:一、盛为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前支付美太公司人民币1271245元;

二、案件受理费22302元、减半收取111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51元,由美太公司负担;

三、本案所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

该调解书生效后,盛为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美太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苏0102执2021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盛为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盛为公司设立于2007年5月15日,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股东为孙镇。

美太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孙镇为本案被执行人后,本院向其发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举证通知书,但孙镇未应诉、举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盛为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孙镇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美太公司申请追加孙镇为本案被执行人,对盛为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孙镇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孙镇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美太芭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履行江苏盛为服装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9)苏0102民初12596号民事调解书应承担的债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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