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9046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1栋3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凯江食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湾社区南岭村南晶小区3栋104号。
经营者:成江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凯江食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凯江食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凯江食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家乐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