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4690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632号。
法定代表人:徐佳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泽东,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06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