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日照农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1民初209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日照农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日照农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11民初20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农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高新区荟阳路江豪建材市场B区B9-9(陶瓷卫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97F07X。

法定代表人:刘维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日照农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被告农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维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农创公司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农创公司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被告农创公司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

3、诉讼费由被告农创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系一家科技开发、销售卫生洁具、五金产品、塑料制品、阀门、销售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等产品的知名企业。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专注地漏、下水管等建筑产品的研发、生产,于2018年3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第6380388号“submarine”及图形注册商标、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

上述注册商标(图形、文字等)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11类,包括水龙头、地漏等。

“潜水艇”系列地漏因其过硬的质量和良好的口碑,多次荣获相关部门的嘉奖,在中国大陆开设的潜水艇地漏专卖店已达3000余家。

十多年来,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投入巨资,持续进行宣传,其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潜水艇”系列商标和产品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和认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11月25日,经原告柏瑞润兴公司调查发现被告农创公司大量销售涉嫌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潜水艇”商标权的地漏,且该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商品包装、装潢相近似,其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农创公司辩称,对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所诉事实一概不知。

被告农创公司从未卖过,也未安排他人卖过涉案地漏。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柏瑞润兴公司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8号公证书、(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9号公证书、(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7798号公证书、(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7800号公证书、(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7801号公证书、(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9941号公证书、(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7802号公证书各一份,证明柏瑞润兴公司系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submarine”及图形、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12857136号“submarine潜水艇”及图形、第16440135号潜水艇图形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三、(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7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潜水艇”品牌获得诸多荣誉,其产品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具有特有的包装、装潢。

证据四、(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的25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柏瑞润兴公司为推广品牌在全国多地投入大量资金宣传,为广大消费者熟知,“潜水艇”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

证据五、(2019)鲁临沂沂蒙证民字第4427号公证书一份(含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商品),证明2019年11月25日,在公证员现场监督下,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工作人员在被告农创公司购买涉案被诉侵权商品地漏,被告农创公司销售的涉案地漏外包装与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潜水艇地漏产品的注册商标图案、黄色条形标识相似,黄色条形标识下方的“自动密封式四方地漏”文字及字母相同,涉案地漏外包装图形的构成及颜色等各要素的组合、整体结构与原告柏瑞润兴公司产品相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被告农创公司销售行为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注册商标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证据六、公证费票据及收据一张,证实原告柏瑞润兴公司为采取证据保全支出公证费用2000元,为购买涉案被诉侵权商品支付50元。

证据七、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出品的潜水艇地漏产品,用以与涉案被诉侵权商品进行比对。

被告农创公司对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四、证据六、证据七均无异议,认为证据五中的实物证据和销货清单是否属实需要核实。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封存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出品的潜水艇地漏进行了比对。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农创公司未提出异议,且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要求,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采信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案外人李润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11类: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

天阳能热水器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后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3月27日。

2008年6月14日,该商标转让与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7日,该商标转让与原告柏瑞润兴公司。

2010年,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6380388号“submarine”及图形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11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2018年3月27日,该商标转让与原告柏瑞润兴公司。

2014年,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2857136号“submarine潜水艇”及图形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11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

2018年3月27日,该商标转让与原告柏瑞润兴公司。

2015年,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11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2018年3月27日,该商标转让与原告柏瑞润兴公司。

2016年,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6440135号潜水艇图形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11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

2018年3月27日,该商标转让与原告柏瑞润兴公司。

2019年11月24日,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轲来到山东省临沂市沂蒙公证处,申请就其购买相关商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11月25日下午,山东省临沂市沂蒙公证处公证员朱某、公证人员陈某同张轲来到日照市东港区荟阳路江豪建材家居城陶瓷卫浴市场外观标识为“御富强陶瓷卫浴”的商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张轲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商铺内购买地漏一个,支出货款50元,并从销售人员处获取销货清单及业务联系名片各一张。

张轲将上述所购商品及消费凭证交由公证人员保管。

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使用手机对该商铺的外观进行拍照。

当日,按照张轲的要求,公证人员对上述所购商品进行封存,并对封存前后的商品进行拍照。

2019年12月10日,山东省临沂市沂蒙公证处出具(2019)鲁临沂沂蒙证民字第4427号公证书,并证明该公证书所附消费凭证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所附照片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该公证书所附名片为“御富强瓷砖刘维友”名片,名片上载明经营范围包含地漏。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因上述证据保全公证,支出公证费2000元。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公证处封存的涉案被诉侵权商品粘贴的标签上使用了“亚兰潜艇”字样及潜水艇图形标识,与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submarine”及图形、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12857136号“submarine潜水艇”及图形、第16440135号潜水艇图形注册商标相似。

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与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出品的产品外包装高度相似:商品包装盒色彩、文字、图形以及色彩、文字、图形组合相似;

包装盒上方在相同位置均标注“自动密封式四防地漏AutomaticFloorDrain”字样,前者使用潜水艇图形标识,与后者使用的第12857136号“submarine潜水艇”及图形注册商标近似;

包装盒四个侧面均分别使用了“世界地图”图形、“非凡品质”“关怀.Care”“经典传奇时尚隽永”“专注.Concentration”等文字、图形组合;

包装盒内页均标注“我们崇尚创新和信义”汉字及英文。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成立日期为2016年3月10日,经营范围为科技开发;

销售卫生洁具、五金产品(不包含电动自行车)、塑料制品、陶瓷制品、阀门;

货物进出口;

专业承包;

销售家用电器、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日用品、金属制品、电子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

企业管理。

经过长期使用,“潜水艇”系列品牌产品、涉案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被告农创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18日,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刘维友,经营范围包含水暖器材、卫生洁具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系涉案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submarine”及图形、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12857136号“submarine潜水艇”及图形、第16440135号潜水艇图形注册商标的受让人,依法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柏瑞润兴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一、被告农创公司是否侵害了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农创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农创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关于被告农创公司是否侵害了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区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涉案被诉侵权商品在商品粘连的标签上、商品包装上单独、突出使用了潜水艇图形、“亚兰潜艇”等标识,该标识的使用能够明显发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一)(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分别由汉字“潜水艇”、英文“潜水艇”、潜水艇图形等要素组成,而被诉侵权商品及其包装上突出使用的潜水艇图形、“亚兰潜艇”等标识,构成与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近似。

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属于相同商品。

柏瑞润兴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在隔离比对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购买涉案被诉侵权商品时,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柏瑞润兴公司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特定的联系。

因此,应当认定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潜水艇图形、“亚兰潜艇”等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二)项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

上述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客观上淡化了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害了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农创公司虽否认涉案被诉侵权商品系其销售,但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农创公司系涉案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主体。

农创公司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其涉案销售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关于被告农创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主张被告农创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系基于被诉侵权商品擅自使用与柏瑞润兴公司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等近似的包装、装潢,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的情形。

被告农创公司系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农创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故意或行为,被告农创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关于被告农创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被告农创公司基于上述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鉴于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及被告农创公司因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亦无适当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故本院综合考量被告农创公司涉案侵权行为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声誉以及原告柏瑞润兴公司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节,酌定被告农创公司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综上,原告柏瑞润兴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农创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但原告柏瑞润兴公司请求的赔偿数额超出上述本院酌定赔偿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主张被告农创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日照农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被诉侵权商品。

二、被告日照农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67元,由被告日照农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