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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超与佛山市广佛百货五金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249号
案件名称黄超与佛山市广佛百货五金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广佛百货五金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黄超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49号原告:黄超,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广佛百货五金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东广佛百货五金城内会展中心三楼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刘伯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华,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超与被告佛山市广佛百货五金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黄超开庭前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同时,原告黄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黄超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黄超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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