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124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凯、张雪,湖北瀛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管婷,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管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