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48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泽县品尚日化厂,经营场所河北省深泽县西桥头村。
经营者李卫。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泽县品尚日化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