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218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万通管材管件销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
经营者:樊振栋。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万通管材管件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2020年6月22日原告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2020年6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万通管材管件销售中心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