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6执373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鼓楼街215号。
法定代表人:董益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山材试验仪器有限公司(曾用名:烟台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29号2号楼3单元附1号。
法定代表人:高曙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莱州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山材试验仪器有限公司(曾用名:烟台华银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鲁06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强制执行,已经执行到位249590元。
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2020)鲁06执373号案件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