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2民初12843号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百步工业区南A区。
法定代表人:曹林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浙江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惠普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准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孙云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英,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9幢。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文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惠普斯电器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