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50号 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百卉路13号3楼。
法定代表人:蒋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环,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健,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1808号1栋1单元16层1606号。
法定代表人:赵全茂,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