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309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碧强,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公民身份号码445************217。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红,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碧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2020年6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同日,原告以其自身的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碧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碧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