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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坪山新区湖鑫隆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10民初7104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坪山新区湖鑫隆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新区湖鑫隆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10民初710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湖鑫隆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坑梓狮岭路**(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3HPPOT。

经营者:吴声辉,男,汉族,1965年10月29日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湖鑫隆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按照简易程序收费标准于2020年10月21日交纳诉讼费525元,原告在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未按期足额补交全额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免缴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原告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依法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而按撤诉处理,本院已收取的诉讼费退还原告一半即2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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