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862号原告:广东顺德企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1,男,某族,××年××月××日生,住址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夏丽,广东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顺德企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某1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一种××××××”。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广东顺德企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东顺德企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顺德企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广东顺德企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