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原县老城区宝福黄金珠宝店。
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老城区政府南街天源宾馆一楼大厅。
经营者:柳鹏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莉,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海原县老城区宝福黄金珠宝店(以下简称:宝福珠宝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珠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5知民初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宝福珠宝店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5知民初1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海原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宝福珠宝店的工商注册地在海原县老城区政府南街天源宾馆一楼大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上诉人工商注册地的海原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中,黄金珠宝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在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因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200000元。
本案案由应定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之规定,海原县人民法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本案应由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5知民初14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宝福珠宝店提出本案应由被告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