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58号 原告:徐志祎,女,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秋艳,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天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67256962X7。
法定代表人:徐志诚。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秋艳,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乐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花城西路**玉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087370695J。
法定代表人:胡斐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增杰衡器厂,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花街镇花街村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MA28DHGY5T。
投资人:司军建,男,汉族,1978年6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菡,浙江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志祎、浙江天晟电子有限公司与永康市乐天电子有限公司、永康市增杰衡器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志祎、浙江天晟电子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秋艳,被告永康市乐天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被告永康市增杰衡器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志祎、浙江天晟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志祎、浙江天晟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志祎、浙江天晟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徐志祎、浙江天晟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徐志祎、浙江天晟电子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