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初218号 原告:无锡市九泰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城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0879269054。
法定代表人:曹宸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王瑞龙,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小浪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广场街道兴安村附****会信用代码:91430302MA4R3AW73J。
法定代表人:姜斌。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无锡市九泰合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小浪花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九泰合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市九泰合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