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450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大发食品商行,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丰路**。
经营者:张磊。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大发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21年2月26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