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终 2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XX道XX号XX中心X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1(原审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家乐咸阳人民路店。
负责人:邓卫强。
被上诉人2(原审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碧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1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家乐咸阳人民路店(以下简称民生家乐人民路店)、被上诉人2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家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4知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宏联公司于 2021 年 3月 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宏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