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132号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该公司员工。
被告:台州市黄岩凌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住所地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下曹村v> 法定代表人:石健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v> 法定代表人:顾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凌豪商贸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