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2680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540X,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联系电话150××××5627。
法定代表人文勇,总经理。
被告:安丘市朱家黑鸭店,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4MA3DK7GW6J,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兴安街道永安路中段(老汽车站西门南侧),联系电话157××××5757。
经营者:朱洪东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朱家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