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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欧思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7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欧思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欧思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欧思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刘明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珩,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朗山路**清华紫光科技园**A1001;

A1003;

A1005。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宗成,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佳敏,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欧思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思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微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6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欧思科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天微公司现有证据初步显示被诉侵权产品与欧思科公司有关是错误的。

天微公司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SK6812”与欧思科公司网站上下载的“SK6812RGBP8”产品的型号、标识、外观结构(引脚数)等不同,不能指向同一产品,因此不能证明欧思科公司存在侵犯其ZL200910108XXXX号、“用于单线级联数据通讯的编码和数据存储再生转发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天微公司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二)为了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应将销售商列为被告,并据此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天微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天微公司在原审中起诉主张欧思科公司使用其涉案专利方法,提供了(2019)深证字第135147、13514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天微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路“华强电子世界”二楼一店铺公证购买名称及规格为“SK6812”的被诉侵权产品,取得的收据上显示品牌为“欧思科”;

天微公司提供了(2019)深证字第13275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欧思科公司网站上(“https://opscoled.com”)有“SK6812RGBP8”的产品规格书。

天微公司还主张,将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

天微公司在原审中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初步证明本案纠纷管辖的连结因素,至于欧思科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尚有待实体审理认定。

因欧思科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欧思科”品牌的被诉侵权产品“SK6812”与“SK6812RGBP8”产品规格书是否指向同一产品,属实体审理的范围,不能据此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天微公司是否将销售商列为被告,是其对诉权的处分,应予尊重。

欧思科公司主张应将销售商列为被告,并据此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欧思科公司就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法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晓汉 审判员  詹靖康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施清杭 书记员兴源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7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余晓汉 审判员:詹靖康、雷艳珍 法官助理:施清杭 书记员:兴 源 裁判日期 2021年3月23日 关键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管辖权异议;

被告住所地管辖 涉案专利 名称为“用于单线级联数据通讯的编码和数据存储再生转发方法”的发明专利(ZL200910108XXXX)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欧思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东莞市欧思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1.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指定管辖相关规定,并依照被告住所地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2.原告对诉权的处分与对管辖法院的影响问题。

裁判观点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至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尚有待实体审理查明。

是否将销售商列为被告,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以尊重,亦不因此影响受诉法院的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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