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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知民终92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9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蛟,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震,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文全,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文全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6知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李文全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2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李文全同意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6知民初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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