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2民初1352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香港城阿伟洗涤用品商行,住所地香港城B区424号。
经营者:王伟。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香港城阿伟洗涤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香港城阿伟洗涤用品商行之间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本案不再存在任何纠纷为由,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