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3406号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2。
法定代表人:李明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文帅,男,199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文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康文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康文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康文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