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302执204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张书源、王**宇: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书源、王**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302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经立案受理。
执行标的为被告人王**宇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5500元,被告人张书源罚金4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告人王**宇缴纳的保证金15,500元,被告人张书源缴纳的保证金6000元,合计人民币21,500元整,转为被告人王**宇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5500元,被告人张书源罚金4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上缴财政。
此款已给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吉0302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