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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与张书源、王晨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302执204号
案件名称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与张书源、王晨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张书源;王晨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302执204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张书源、王**宇: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书源、王**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302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经立案受理。

执行标的为被告人王**宇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5500元,被告人张书源罚金4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告人王**宇缴纳的保证金15,500元,被告人张书源缴纳的保证金6000元,合计人民币21,500元整,转为被告人王**宇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5500元,被告人张书源罚金4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上缴财政。

此款已给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吉0302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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