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76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倩倩,女,汉族,1998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倩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1月15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