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22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赵晓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漳县香菜营乡桂昌百货门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香菜营乡三台村。
经营者:王桂昌。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临漳县香菜营乡桂昌百货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