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知民初34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唐永平建材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N3R11K。
经营者:唐永平。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唐永平建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28日受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