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知民初20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21096203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爪,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110301993。
被告:张茜,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刘杰,男,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茜、刘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于2021年3月19日向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收到该通知书后,一直未按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的要求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