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4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百佳惠超市通光大街加盟店,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通光大街**。
经营者:徐郁平。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百佳惠超市通光大街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同年3月17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