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初30号 原告: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F-5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绍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城市徽宴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北路步行街40号楼D109。
法定代表人:汪胜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与桐城市徽宴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城市徽宴餐饮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