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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中山惠普斯电器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02民初12849号
案件名称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中山惠普斯电器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山惠普斯电器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2民初12849号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百步工业区南A区。

法定代表人:曹林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浙江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惠普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置业路南。

法定代表人:孙云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英,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9幢。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文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惠普斯电器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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