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52号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一路107。
法定代表人:张佳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县宋家塘新一代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邵东县宋家塘社区水泵城13号。
经营者:丁小兵。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宋家塘新一代汽车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人民陪审员 伍剑生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法官助理王品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