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1773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非燕,女,汉族,1986年3月24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大德镇龙王村7组120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603246683。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非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非燕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