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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开心哈利公司麒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4民初21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开心哈利公司麒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开心哈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重庆麒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4民初21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开心哈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南海鑫城4F-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80154826C。

法定代表人:张万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麒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南海鑫城B4、B5、B6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04878082H。

法定代表人:邬万胜,该公司经理。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公司)诉被告重庆开心哈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哈利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开心哈利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申请追加重庆麒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吉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予以追加。

于202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横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举,被告开心哈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万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被告麒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邬万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横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开心哈利公司、麒吉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横琴公司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二、判令开心哈利公司、麒吉公司赔偿横琴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三、判令开心哈利公司、麒吉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横琴公司依法享有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和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纯K”是横琴公司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纯K”品牌从设备、到装修、到饮食、到酒水品质、到服务,每个细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重庆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经调查,开心哈利公司、麒吉公司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横琴公司上述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开心哈利公司、麒吉公司未经横琴公司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横琴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在大众点评、美团等平台以及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宣传内容中使用“纯K”文字及服务标识,侵犯了横琴公司上述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开心哈利公司、麒吉公司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纯K”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横琴公司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开心哈利公司、麒吉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横琴公司“纯K”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且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开心哈利公司、麒吉公司的行为给横琴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故横琴公司诉至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开心哈利公司辩称,1.开心哈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2013年10月25日,张万红个人独资注册成立开心哈利公司,经营英皇KTV酒吧;

2014年6月27日,张万红与邬万胜等8个股东出资注册成立麒吉公司。

麒吉公司成立后,与开心哈利公司就英皇KTV就经营市场进行了策划调整,分别设立英皇商务KTV和英皇量贩KTV两个经营店,横琴公司到英皇量贩KTV消费取证,因其当时没有发票,英皇量贩KTV找开心哈利公司协商后予以提供,但不能因此证明开心哈利公司是实际经营者。

使用“纯K”商标的是麒吉公司。

2.麒吉公司经营的英皇量贩KTV所使用的广告标识等不存在侵害横琴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麒吉公司使用的广告标识由英皇、皇冠图形、纯、K、YINGHUANG、量贩6个部分组成,包含汉字、拼音、图形,均属于通用范畴;

而横琴公司的注册商标由通用的汉字“纯”和字母“K”组成,而商标法许可的横琴公司是“纯”和“K”组合的特殊形状;

麒吉公司与横琴公司使用的商标组合完全不同。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3.“纯K”在重庆市黔江区内不具有知名度。

在广告中使用“纯K”从事娱乐业的企业并未因其获得经济效应和公众效应。

麒吉公司辩称,“纯K”只是一个通用名称,而本公司用于区别其他歌厅的要素是“英皇”,不是“纯K”,本公司从2014年就开始使用“纯K”了。

横琴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举示证据如下:证据一、(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8号、第33189号、第33190号公证书。

拟证明横琴公司享有第11727497号“”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使用服务范围为第41类: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与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证据二、(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94号、第33195号、第33196号公证书。

拟证明横琴公司享有第11727503号“”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使用服务范围为第41类: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与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证据三、新闻报道。

“纯K”在重庆晨报、中国新闻网、新浪深圳、深圳新闻网等网站进行报道。

拟证明“纯K”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证据四、“纯K”官网。

拟证明“纯K”在全国29个城市拥有37家店面。

证据五、经营之道合同及付款凭证。

证据四和证据五拟证明“纯K”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证据六、(2018)渝北证字第8608号公证书。

拟证明被告经营的英皇纯K多处使用与横琴公司拥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横琴公司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开心哈利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和证据二,横琴公司在珠海,却在福建厦门公证,对该公证程序的合法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三,新闻报道中提到台北纯K,不能证明本案纯K与台北纯K具有关联性;

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不能体现纯K市场价值;

证据六反映的麒吉公司经营的英皇纯K量贩酒吧,与开心哈利公司无关,因为麒吉公司发票机坏了,所以才到开心哈利公司借的发票。

麒吉公司质证认为,取证属实,实际房间没有那么多,对横琴公司的其他证据不发表意见。

开心哈利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举示证据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拟证明开心哈利公司基本信息及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拟证明英皇KTV量贩酒吧为麒吉公司经营的事实。

证据三、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拟证明英皇KTV量贩酒吧广告及招牌由案外人设计制作。

证据四、重庆市黔江英皇KTV量贩酒吧装修施工图、全息图。

拟证明英皇KTV量贩酒吧房间设计风格和样式。

证据五、美团网大众网友点评用户评价。

拟证明纯K在黔江公众消费者中不存在知名度,其宣传效应来源于英皇KTV,麒吉公司未因纯K产生经济效应。

横琴公司质证认为,证据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二中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是复印件,不予认可,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予以认可,但达不到证明目的;

证据三真实性无法确认;

证据四是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

证据五真实性不认可,达不到证明目的,即使评价是真实的,恰好印证开心哈利公司与麒吉公司在消费者眼中是没有区别的,二者属于关联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麒吉公司质证认为,认可开心哈利公司的质证意见。

麒吉公司没有向本院举示证据。

本院审查认为,横琴公司举示的证据一至五客观、真实,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待证事实相关联,能够证明横琴公司对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拥有专用权,亦能证明案涉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较高市场价值,对证据一至五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六能够证明麒吉公司经营的案涉酒吧广告招牌、内饰装潢、用品等使用了“纯K”字样,但其提供的发票,结合法庭审理,不能认定开心哈利公司是案涉酒吧的实际经营者。

对开心哈利公司举示的证据证明其不是案涉酒吧的实际经营者的事实,予以认定。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14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27497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

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电影剧本编写;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截止)。

2015年12月13日,经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横琴公司。

2014年4月14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27503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

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电影剧本编写;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截止)。

2015年12月13日,经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横琴公司。

“纯K”官网、今日财富、新浪网、重庆晨报等媒体对全国“纯K”经营情况进行了报道,横琴公司对外签订委托书授权使用“纯K”商标专用权进行活动以收取费用获利。

2018年6月29日,重庆市渝北公证处出具(2018)渝北证字第8608号公证书,载明:横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伦、邵学谦于2018年6月8日到本公证处称,横琴公司系商标注册证第11727497号和第11727503号“纯K”商标在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的注册人,因前期发现重庆地区部分KTV涉嫌侵害注册人上述商标的合法权益,为收集侵权证据,特申请本公证处对其在所涉KTV消费取证的行为进行公证。

2018年6月14日18时37分,本公证员贺川林、本处工作人员黄明磊与申请人横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伦、邵学谦一道来到重庆市黔江区南海鑫城4楼“英皇纯K量贩”KTV,在本公证员贺川林、本处工作人员黄明磊的监督下,由邵学谦使用其“IPHONE8”手机(已事先对该手机内存进行清洁检查)对“英皇纯K量贩”室内外所涉广告、标识及相关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取得照片38张。

KTV现场消费217元,取得POS签购单一张、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加盖“重庆开心哈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并收集纸巾盒一个。

公证书所附照片可以看出“英皇纯K量贩”KTV的招牌、室内外广告、用品等均有“纯K”标识。

另查明,开心哈利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15日,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红,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小吃店(最大容纳20座)(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不含凉菜、不供应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

酒吧;

歌舞、卡拉OK。

麒吉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27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邬万胜,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粮油批发及零售;

酒吧;

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庭审中,麒吉公司自认“英皇纯K量贩”是麒吉公司在经营,与开心哈利公司无关;

自认“英皇纯K量贩”经营房间31间,在2020年疫情之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每天利润18%即4000元左右;

自认在其使用“纯K”时市面上“纯K”有名气,使用“纯K”的歌厅(酒吧)很多。

横琴公司当庭撤回对“英皇纯K量贩”网站及其微信公众号侵权事实的主张。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英皇纯K量贩”是否侵犯了横琴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是否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如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三、横琴公司的损害及维权合理支出的认定。

现分析评判如下:关于争议焦点一。

横琴公司依法享有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上述商标均在有效保护期内其在核定的服务项目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英皇纯K量贩”在经营场所、广告宣传以及招牌等使用的“纯K”标识与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经比对,“英皇纯K量贩”在其经营门店户外门头及广告招牌、店内装潢、客户意见表等使用的“纯K”字样,与案涉商标“”、“”相同或相近似;

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英皇纯K”与横琴公司享有的商标“”、“”以及其经营的KTV有特定的联系。

“英皇纯K量贩”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横琴公司对其享有的“纯K”系列商标及其经营的KTV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在重庆市范围内又有连锁经营KTV,具有一定知名度;

“英皇纯K量贩”的实际经营者也认可在确定案涉KTV名称时知道“纯K”具有一定名气,使用“纯K”的KTV较多,根据广告制作者的建议,在KTV名称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了“纯K”,因此,“英皇纯K量贩”有攀附“纯K”知名度为自己经营服务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关于争议焦点二。

横琴公司根据消费发票主张开心哈利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经开心哈利公司申请追加麒吉公司参加诉讼,经审理,“英皇纯K量贩”的实际经营者为麒吉公司,因为开行哈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万红是麒吉公司的股东之一,在麒吉公司没有发票时借用开心哈利公司发票,但这不是开心哈利公司在商标侵权中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在法律上的关联性,麒吉公司是案涉商标的实际侵权人,应当由麒吉公司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本案中,麒吉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横琴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麒吉公司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麒吉公司与横琴公司提供的商标被许可方在所在城市、所处地段、经营性质、经营规模、消费水平等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故横琴公司提供的许可费在本案中亦不具有可参考性。

为此,本院参考案涉商标的知名度、麒吉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横琴公司维权合理开支等,将赔偿数额酌定为5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麒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清除在其经营“英皇纯K量贩”场所的广告招牌、室内装饰装潢、宣传资料以及用品等中的“纯K”字样;

二、被告重庆麒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损失(包含侵犯商标专用权和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225元,被告重庆重庆麒吉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负担1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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