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30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秀,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科诺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西湖苑好莱坞二单元305。
法定代表人:柯清珍。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诺尔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号:201420786653.2、名称:一种磁性安装元件及光学模组、照明模组及照明灯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