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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诺尔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303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诺尔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诺尔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30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秀,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科诺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西湖苑好莱坞二单元305。

法定代表人:柯清珍。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诺尔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号:201420786653.2、名称:一种磁性安装元件及光学模组、照明模组及照明灯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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