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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泽雄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忆童心玩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302号
案件名称刘泽雄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忆童心玩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泽雄;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忆童心玩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302号原告:刘泽雄,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先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德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忆童心玩具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怀德大村三巷15号101。

经营者:许文才。

原告刘泽雄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忆童心玩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93006××××.7,专利名称:扫地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泽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雄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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