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91号 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院内宸瑞·现代五金机电中心B6幢商铺4。
法定代表人:林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彪,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北站西一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阳,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受理后,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川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