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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伍思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5014号
案件名称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伍思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伍思霓;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5014号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陈秀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思霓,1991年1月27日生,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伍思霓、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以各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沈鸣放人民陪审员  吉黎萍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陶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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